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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5-2016年度广东省优秀园林企业评选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07 浏览次数:1820
    

粤园协[2017]04号

 

各会员单位:

      《广东省优秀园林企业评选办法》中第三章评分办法第七条,关于纳税总额的说明,纳税的统计范围为营业税、营业税附加、增值税、增值税附加、企业所得税。其他税种不纳入计算范围。申报证明材料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申报税局)。

       特此补充通知。

 

广东省风景园林协会

2017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