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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树木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1.12 浏览次数:8151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树木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穗林业园林规字〔20221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城市树木保护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林业和园林局反映。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

2022110

 

广州市城市树木保护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让历史文化保护融入城市建设,把树木作为城市有生命的基础设施保护好、传承好,切实做好城市绿化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广州市绿化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树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林地、农用地等非建设用地上的树木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相应规定管理。

公路、铁路等相关部门涉及树木保护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经市政府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加强对各类建设项目的刚性约束。各类建设项目的立项、选址和规划、建设应注重保护现有绿地和现状树木,特别是连片成林树木。坚持科学规划、保护优先、规范管理、科学养护、严格审批、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行道树、大树的电子档案登记标准,并对古树名木资源状况进行动态管理。各级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标准逐步建立树木电子档案,对树木进行编号登记并采集录入基本信息,包括位置、树种、权属、胸径、管护单位、管护人、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应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完善数字绿化平台建设,实行市、区平台联动,及时更新和维护数据信息,实现树木巡查、评估、养护、修剪、迁移等工作的智慧化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树木和树木立地生境,不得随意更改树木根颈处的地形标高。

第六条 树木保护和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树木保护和管理技术标准做好日常巡查、管养工作,包括巡查、修剪、施肥等,确保树木健康生长,并接受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七条 树木的修剪应当按照绿化修剪技术标准执行。坚持因树因地、少修浅修、适时安全、规范操作的原则,禁止过度修剪树木。

第八条 建立健全市、区、镇(街)、养护单位树木四级巡查体系,实行树木管养存在问题的发现、整改、销账等闭环管理。

第九条 树木保护和管理责任人应对树木开展安全评估。树木安全评估工作可以委托园林绿化相关的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机构开展。

树木保护和管理责任人应根据树木安全评估结果,按照绿化养护技术标准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十条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编制园林绿化树木抢险应急预案,组建园林绿化树木抢险队伍,对台风、暴雨、地震等自然灾害引发的树木倒伏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 严格保护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行道树、大树等树木,禁止擅自砍伐树木,禁止擅自迁移树木,禁止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分批申请审批。

严格控制树木砍伐,原则上不允许砍伐树木。确因安全、严重病虫害、死亡,不具备迁移、施工条件,或其它特殊情形的,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机构鉴定、专家论证、征求公众意见,并审批同意方可砍伐。每砍伐一株树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对申请树木迁移的,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核查申请理由。经批准迁移的,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技术方案和施工计划实施。

第十二条 申请树木迁移审批属于下列情形的,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并征求公众意见:

(一)涉及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的;

(二)涉及大树十株以上的;

(三)涉及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及其他绿地树木五十株以上的;

(四)涉及历史名园、特色风貌林荫路、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风貌区、重要滨水景观风貌区和参照历史名园管理的公园树木的。

第十三条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建专家库。专家论证应严格按照专家论证工作细则执行。

征求公众意见可以通过座谈会、问卷调查、听证会或者在政府部门门户网站中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进行,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修剪、迁移、砍伐树木的审批结果应当及时在信用广州、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做好公开公示,内容应包含修剪、迁移、砍伐树木的原因、地点、数量、树种、胸径等。

修剪、迁移、砍伐树木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在现场显著位置设立告示牌进行公示。告示牌应包含修剪、迁移、砍伐树木的原因、施工地点、施工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批准文号、批准单位、施工内容、投诉电话等信息。公示期从施工开工之日起至完工之日止。

第十五条 公共绿地树木迁移应优先迁移至就近的公共绿地。迁移至苗圃养护的,待树势恢复后再利用。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树木迁移档案,统筹安排迁移苗木的回迁利用,加强树木迁移工作的监督。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立项文件、设计方案中编制树木保护专章。城市更新项目应在片区策划和设计方案中编制树木保护专章。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设计、实施、验收全过程落实树木保护专章的要求。

第十七条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过程的巡查监管,及时发现并制止破坏树木的行为。

涉及树木周边环境施工时,建设单位应按照《广州市绿化条例》的具体要求,对可能受损的树木采取保护措施,包括设立保护区域、使用保护物料包裹树干、设置临时支撑、定期检查树木健康状况等。

工程建设应符合相关规划和标准,保证树木的生长空间。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大树是指胸径二十厘米以上的乔木。

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

名木是指珍贵稀有、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古树后续资源是指树龄在八十年以上不足一百年的树木以及胸径八十厘米以上的树木。

本规定所称以上包含本数。

第十九条 随本规定同时印发《广州市绿化行政审批项目专家论证工作细则》《广州市城市树木保护专章编制技术指引》,为本规定附件。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一年。

 

  附件

    广州市绿化行政审批项目专家论证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实施意见》《广州市关于科学绿化的实施意见》,促进绿化行政审批的规范化,提升审批事项的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绿化行政审批中涉及占用城市绿地和树木迁移、砍伐、修剪等绿化审批事项的专家论证,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专家论证应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生态保护优先的原则,发挥学科和专业综合优势,客观公正地发挥决策咨询作用。

第四条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专家库,入选专家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生态、林业、园林、园艺、植保、城乡规划、建筑、公共艺术、文物保护、经济、法律等相关专业领域工作并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熟悉城市绿化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熟练掌握相关理论知识,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胜任评审工作;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及保密意识,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四)年龄不超过六十五周岁,健康状况良好,全国知名专家可放宽入选年龄条件。

第五条 论证会由负责审批相关事务的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可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组织具体评审工作。

第六条 评审机构根据论证项目的专业需求从专家库中以摇珠等方式随机抽取。论证会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三人,其中生态、林业、园林、园艺、植保等绿化相关专业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迁移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或者迁移树木五十株以上的,论证专家人数不得少于五人,其中生态、林业、园林、园艺、植保等绿化相关专业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第七条 凡论证项目与专家本人或其所在单位有利益交织关系的,受邀专家应在会议召开前两日申请回避,或由评审机构提请其回避。

受邀专家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在会议召开前两日向评审机构请假并说明原因。专家在收到会议通知后未按上述要求请假的视为无故缺席会议,一年内累计无故缺席两次以上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并退出专家库。

第八条 会议程序:

(一)评审机构应于论证会前三日将议题的有关材料送达专家,以便提前审阅,研究相关议题。

(二)评审机构应组织专家实地踏勘现场。相关建设项目的树木保护专章、公众意见及其反馈意见应同时提交专家审阅。

(三)与会专家通过听取汇报或审阅材料,提出审议意见并表决。会议可在项目现场召开。

(四)评审机构形成会议纪要须提供给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专家论证会表决议题采取无记名票决方式进行,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与会专家赞成方可通过。

涉及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须全部专家赞成方可通过。

第十条 专家论证会的结果作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审批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专家论证会议资料均属审批过程文件,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密级要求建立档案,统一保管。对会议材料的查阅、咨询、复制等事宜,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

第十二条 参加论证会人员须对专家信息、项目资料、审议结果等进行保密。

第十三条 专家论证工作经费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纳入本单位年度预算管理,其中专家咨询费根据广州市财政局定额标准支付。

 

  附件

    广州市城市树木保护专章编制技术指引 

第一条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广州市绿化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广州市关于科学绿化的实施意见》《广州市关于在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等法规和文件要求,为做好市树木保护工作,落实建设项目中树木保护的各项要求,强化树木保护专章编制工作的科学性与合理性,特制定本技术指引。

第二条 坚持树木保护优先、分级分类、合理利用的指导思想,保护树木及其生境。

第三条 建设项目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立项文件、设计方案中编制树木保护专章。城市更新项目应在片区策划方案、设计方案中编制树木保护专章。

第四条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和城市更新项目片区策划方案阶段,树木保护专章内容应包含:对范围内的现有绿地、连片成林树木、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现状进行摸查,提出保护利用方案。涉及现有绿地,且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大树数量较多且集中连片分布的,应优先将其规划为公园绿地或单位附属绿地。

第五条 在立项及设计方案阶段,树木保护专章内容应包含:

(一)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树木资源调查。包括所有树木的种类、数量、位置、生长状况、立地条件、保护设施现状等,分类编制树木信息汇总表。

(二)对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进行健康状况及安全性综合评估。并按照《广州市绿化条例》要求划定保护范围,根据树木生长状况和保护现状编制原址保护措施。

(三)对其他树木应提出保护和利用措施,涉及大树的,应以原址保留为主。确实需要迁移的树木,要论证其必要性,原则上在项目范围内回迁利用。

(四)对于严重病虫害、死亡,不具备迁移、施工条件,或其它特殊情形的树木,应提出合理的处置措施。

第六条 立项及设计方案阶段的树木保护专章文本应包含一表一图一方案及其它必要文件,具体为:

(一)树木资源普查信息汇总表,包括树木生长指标、原生环境描述、现状照片,涉及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的还应提供健康状况及安全性评估结果;

(二)树木保护规划总平面图;

(三)树木保护方案:详述原址保护的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以及原址保留的其他树木的保护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编制依据、场地围蔽保护措施、树木健康维护、立地环境改造及提升、保护设施建设与维护、项目竣工验收后树木健康监测与日常养护等内容,对于长势濒危的树木应提出抢救复壮措施;详述部分无法原址保留的树木必须迁移、更新的理由,以及迁移树木后续的利用方案;

(四)其他涉及树木保护工作的说明。

第七条 树木保护专章应由具备开展树木安全性评估、树龄鉴定、病虫害检测、土壤检测、生境修复等能力的专业机构编制。专业机构配备生态、林业、园林、园艺、植保等绿化相关专业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应不少于三人。

第八条 相关单位应在建设项目立项、建设规划审批、项目设计审批、规划调整、工程建设、工程验收等环节依法落实树木保护专章要求。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